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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黃三友陳億芳莊珮吟

  • 被告
    郭哲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哲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837、196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哲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挖土機、無線電主機、變壓器各壹臺、無線電叁支、帳冊捌本、估價單貳本,均沒收。又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同前之挖土機、無線電主機、變壓器各壹臺、無線電叁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同前之挖土機、無線電主機、變壓器各壹臺、無線電叁支、帳冊捌本、估價單貳本,均沒收。 事 實 一、郭哲羽(綽號「十八」)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即基於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犯意,先於民國96年12月3 日,向林新居之代理人即林新居之子林錦鋯,承租林新居所有,坐落於高雄縣大寮鄉○○段1064之2 地號土地(下稱第一地點),預備供作傾倒、掩埋廢棄物使用;另以可朋分三成不法獲利之代價及就第一地點締結轉租契約之手法,雇用王國正(綽號「椰子」,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應允充當第一地點之名義負責人俾承擔一切法律上責任,並擔任「內場指揮」,以負責現場之廢棄物堆置管理工作;及雇用真實姓名均不詳,綽號「黑妞」、「三兩」之成年人,分別擔任第一地點之會計、挖土機司機工作;又以月薪新臺幣(下同)4 萬5,000 元之代價,雇用黃鐿源(綽號「阿源」,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4 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陳朝明(綽號「小明」,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3 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暨宣告緩刑3 年確定)、賴國明(綽號「西瓜」,判決結果同陳朝明)、黃怡禎(綽號「時鐘」,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3 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擔任司機,分別駕駛郭哲羽所有,靠行在「崇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和「達佑交通有限公司」,車牌號碼各係169-JG號、468-XG號、356-JA號、JH-697號之砂石車(下合稱前開砂石車)。籌備既定: ㈠緣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郭家企業社」負責人郭燕清(所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部分,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為貪圖節省相關合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應支出之成本,乃應允郭哲羽之邀約,將所承包之建築工地廢棄物清運工作,部分再以每車次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低價,轉包予郭哲羽,郭哲羽、王國正、「黑妞」、「三兩」即基於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7年2 月2 日起至97年2 月底止,由郭哲羽調派前開砂石車前去郭燕清所承包之建築工地載運建築廢棄物,而將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車次之建築廢棄物俱運抵第一地點,且均先由「黑妞」記入帳冊,再由王國正指揮「三兩」操作挖土機從旁協助傾倒,並進行覆土、掩埋,以共同從事建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 ㈡郭哲羽、王國正、「黑妞」、「三兩」承前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犯意聯絡,進而與同具犯意聯絡之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自97年3 月1 日起至97年4 月8 日止,推由郭哲羽在外以每車次4,000 元之低價,向郭燕清,或亦同具犯意聯絡之「齊立潔公司」負責人黃皇盛(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暨宣告緩刑3 年確定)等人,轉包建築廢棄物清理業務,並指派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駕駛前開砂石車前去指定地點載運建築廢棄物,而將連同附表二所示之日期、車號、車次在內之建築廢棄物,運抵第一地點,且由「黑妞」先行登入帳冊,再由王國正指明具體地點供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傾倒,並指揮「三兩」操作挖土機從旁協助進而覆土、掩埋,以共同從事建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 ㈢緣黃皇盛、劉水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吳建文(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暨宣告緩刑3 年確定)、林素英(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陳咨百(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暨宣告緩刑3 年確定)、涂振雄(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各負責調度或親自駕駛附表三至八各所示之砂石車,當渠等承攬建築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後,因所載運之建築廢棄物無處傾倒,乃分別於附表三至八各所示之時點(日期),駛抵第一地點。而郭哲羽、王國正、「黑妞」、「三兩」則承前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犯意聯絡,進而各與同具犯意聯絡之黃皇盛、劉秋水、吳建文、林素英、陳咨百、涂振雄,分別應允黃皇盛、劉秋水、吳建文、林素英、陳咨百、涂振雄所屬砂石車入場進行傾倒(車輛、車次各如附表三至八所示),並均以由「黑妞」先行登入帳冊,且依郭哲羽所定每車次700 元至1,500 元不等之標準,收取進場傾倒費用,再由王國正指明具體地點並指揮「三兩」操作挖土機從旁協助進而覆土、掩埋之分工手法,共同從事建築廢棄物處理工作。 ㈣嗣為警於97年4 月8 日10時45分許,在第一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郭哲羽所有之前開挖土機1 臺(廠牌:三菱240 型,下稱前開挖土機),始循線查悉上情。而第一地點經高雄縣環境保護局委由「雄衛股份有限公司」初估,其地面上廢棄物數量高達3 萬噸(尚不含地面下廢棄物),清除費用高達1 億2,000 萬元。 二、郭哲羽因恐第一地點事跡敗露致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無以為繼,遂起意向陳之碩、陳彥棠之代理人陳文欽(即陳之碩之父)承租陳之碩、陳彥棠共有,坐落於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4080、4081地號土地(下稱第二地點),預備供作傾倒、掩埋廢棄物使用,惟為脫免法律責任,乃雇用甫出獄之陳坤茂(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5 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出面締約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迨第一地點為警查獲後,因「黑妞」、「三兩」也旋即逃逸無蹤,郭哲羽乃指示王國正、陳坤茂將第一地點之貨櫃屋、鐵皮圍牆等物及前開挖土機,移置第二地點繼續使用,另以日薪1,800 至2,000 元之代價,雇用鐘孟謙(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暨宣告緩刑3 年確定)接手挖土機司機工作。籌備既定: ㈠郭哲羽、王國正、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即承前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犯意聯絡,與同具犯意聯絡之陳坤茂、鐘孟謙,自97年4 月15日起至97年5 月5 日止,藉由郭哲羽對外向郭清燕,或同具犯意聯絡之黃皇盛等人,轉包建築廢棄物清理業務,並指派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駕駛前開砂石車前去指定地點載運建築廢棄物,而將連同附表一編號三七至五一所示之日期、車號、車次在內之建築廢棄物,運抵第二地點,再由王國正、陳坤茂擔任「內場指揮」指明具體地點供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傾倒,並指揮鐘孟謙操作挖土機從旁協助進而覆土、掩埋,以共同從事建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 ㈡郭哲羽、王國正、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陳坤茂、鐘孟謙復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4 月25日,由郭哲羽先行在外洽定買主,進而示意王國正、陳坤茂在第二地點現場指揮鐘孟謙操作挖土機以開挖土石,暨指派黃鐿源、黃怡禎、賴國明及陳朝明駕駛前開砂石車在現場等候鐘孟謙操作挖土機裝填土石,再將土石外運等分工手法,共同竊取第二地點之土石約14車次轉售牟利。 ㈢嗣為警於97年4 月29日19時許,在第二地點當場查獲,並再次查扣前開挖土機,及郭哲羽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無線電主機、變壓器各1 臺、無線電3 支,暨登載建築廢棄物入場記錄之帳冊8 本、估價單2 本,始循線查悉上情。而第二地點經高雄縣環境保護局委由「展聯股份有限公司」初估,其地面上廢棄物數量高達1,800 噸(尚不含地面下廢棄物),清除費用高達270 萬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方面 一、被告郭哲羽前於96年11月13日,駕車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前往屏東縣高樹鄉某處傾倒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61 號判決確定(下稱前案),惟前案犯行之時間點,距本案犯行之時間點,相隔達月餘之久,且前案傾倒廢棄物之地點乃在屏東縣,與本案之第一、二地點,在空間上亦有明顯之區隔,是以本案與前案間,顯係被告郭哲羽出於各別犯意為之者,並無集合犯之一罪關係,合先指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固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具有訊問證人等權,且證人須經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證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可信度極高。職是,如證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經查,被告郭哲羽謂證人王國正、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陳坤茂、鐘孟謙之偵查中陳述無證據能力,然該等證人於偵查中受檢察官訊問時,均經具結,且並無證據足認該等證人偵查中陳述有核顯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王國正、黃鐿源、黃怡禎、陳坤茂、鐘孟謙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而賦予被告反對詰問之機會,依前開說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應均有證據能力。 ㈡除前已述及證據能力之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被告郭哲羽、檢察官均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訴緝字卷第58、143 頁參照),而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也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郭哲羽固坦認其曾共同參與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及就王國正、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陳坤茂、鐘孟謙等人另曾共同犯下事實欄二所示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竊盜等犯行,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其就前開犯行居於主導地位,並辯稱:事實欄一所示之清除、處理建築廢棄物業務,是由我與王國正合夥經營的,至於陳坤茂則是積欠款項無法清償,才應允我在第二地點傾倒建築廢棄物,並藉此抵債。質言之,我與第一、二地點之真正承租人王國正、陳坤茂分別有合夥、抵債關係,才會指示所雇用之黃鐿源等司機,駕駛前開砂石車載運建築廢棄物前往第一、二地點傾倒,我並未雇用王國正、陳坤茂充任該二地點之名義負責人以規避自己責任云云。經查: ㈠被告郭哲羽及王國正等人,以由被告郭哲羽負責向郭燕清、黃皇盛等人轉包建築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並調度前開砂石車,至於王國正則擔任第一地點之「內場指揮」,以負責現場之廢棄物堆置管理工作,另「黑妞」、「三兩」分別擔任會計、挖土機司機等分工方式,為事實欄一㈠、㈢所示犯行,及藉前開分工,再加以由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擔任司機駕駛前開砂石車以載運建築廢棄物到第一地點傾倒之手法,為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嗣於97年4 月8 日為警查獲;又王國正等人,復以由王國正、陳坤茂擔任「內場指揮」、鐘孟謙擔任挖土機司機,至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則擔任前開砂石車司機,或負責載運建築廢棄物到第二地點傾倒,或負責將第二地點合計14車次之土石外運,而為事實二㈠、㈡各所示之犯行,嗣為警於97年4 月29日查獲,且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將所載運之建築廢棄物載運到第二地點傾倒,亦係出於被告郭哲羽之指示等節,均為被告郭哲羽所不爭執(本院訴緝字卷第58-59 頁參照),且經證人林錦鋯、陳文欽、王國正、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陳坤茂、鐘孟謙、林玉明(環保警察)、鍾武昌(環保局員工)於偵查中,證人郭燕清、黃皇盛、劉水秋、吳建文、林素英、陳咨百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另證人黃鐿源於本院審理中,也到庭結證稱:我及其他受雇於被告郭哲羽之砂石車司機(應係指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在第一、二地點傾倒建築廢棄物時,要將對方在載運地點填寫的簽單交回現場人員,俾被告郭哲羽憑以向對方收費,至於涂振雄等外車司機則須於進場時付費予現場人員等語綦詳。此外,並有鐘孟謙庭繪之現場圖、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檢驗報告(第六科送樣,第五科檢驗)、高雄縣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高雄縣環境保護局(第四課)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高雄縣政府盜濫採土石聯合取締小組稽查紀錄、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7年7 月2 日高縣環四字第0970801608號函、「雄衛股份有限公司」及「展聯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單、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第六課)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高雄縣政府盜濫採土石聯合取締小組稽查紀錄、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暨工作紀錄、土地租賃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寮測騰字第002653號)、高雄縣大寮鄉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權狀字號:95寮資字第011942號)、最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高雄縣大寮鄉○○段1064之2 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合約書、高雄縣大寮鄉○○段潮州寮小段40 80 、4081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車輛買賣契約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高雄市監理處函及函附車籍、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靠行合約書車籍查詢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及前開挖土機、無線電主機、變壓器各1 臺、無線電3 支、帳冊8 本、估價單2 本、「郭家企業行」簽帳單、「郭家企業行」二聯複寫估價單、「郭家企業社」記事本扣案可稽,自均堪認定。 ㈡被告郭哲羽雖以首開情詞置辯。惟查,姑不論合夥事業之利潤分配或欠款抵償,均應備有相關之書面資料,被告郭哲羽既無以提出相關資料為據,已難信其辯解屬實。況由證人黃怡禎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稱:第一地點不能傾倒後,被告郭哲羽表示工作已經引了,不做不行,就指示我日後將建築廢棄物改載運到第二地點傾倒,我在第二地點進行傾倒作業時,陳坤茂不曾向我收取費用,而第一、二地點之廢棄物進場程序完全相同,沒有任何差別等語,及由證人鐘孟謙所證稱:我在第二地點從事挖土機司機工作,第一周日薪1,800 元,之後則是日薪2,000 元,都是被告郭哲羽於每日下班前將前交給我的等語,足見第一地點遭查緝後,被告郭哲羽旋得提供第二地點供所屬司機繼續傾倒建築廢棄物,且被告郭哲羽所屬司機在第一、二地點傾倒建築廢棄物時,俱未遭場方要求繳費或施以他項管制,及在第二地點擔任挖土機司機之鐘孟謙,亦由被告郭哲羽所雇用,若非被告郭哲羽即為第一、二地點之真正承租人,焉可能如此?復次,證人黃鐿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的老闆是被告郭哲羽,我將建築廢棄物載運到第一、二地點傾倒,及自第二地點外運土石都是郭哲羽指示的,我也曾親見被告郭哲羽交代工作予王國正、陳坤茂辦理,所知道王國正、陳坤茂都是聽從被告郭哲羽之指示在現場處理事務等語;另證人陳坤茂證稱:我未積欠被告郭哲羽款項,也非與被告郭哲羽合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而係於97年初,因剛出獄不久,才應允充當被告郭哲羽之人頭,出面承租第二地點,該處傾倒建築廢棄物及開挖土石等業務,都是由被告郭哲羽聯絡、接洽的,挖土機、砂石車司機也均受雇於被告郭哲羽,相關機具及擺放在現場之貨櫃屋也都是被告郭哲羽所有的等語;而證人王國正也證稱:第一地點之實際負責人是被告郭哲羽,我只是單純的人頭,並未與被告郭哲羽合夥經營廢棄物清理業務,第一地點被查獲後,被告郭哲羽即指示我將貨櫃屋調到第二地點繼續使用,並繼續雇用我在該地從事打雜工作,第二地點的實際負責人也是郭哲羽,實際上所有的事情都由被告郭哲羽指揮,我、陳坤茂、挖土機司機、砂石車司機,都要聽命於被告郭哲羽等語。本院經核證人黃鐿源、陳坤茂、王國正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已無將罪行推諉予被告郭哲羽以減輕自己罪責之動機,又前開證述內容相互一致而無齟語,足徵證人黃鐿源、陳坤茂、王國正俱係依據自己之經歷如實進行陳述無訛,則王國正、陳坤茂僅係受雇於被告郭哲羽之第一、二地點名義負責人,該二地點之真正承租人乃係被告郭哲羽,且本案犯行實均係由被告郭哲羽加以主導甚明,被告空言否認,並非事實,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郭哲羽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係規定:「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等語,依文義觀之,凡未領有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即該當該條前段,並未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限,則自然人原在處罰之列,此由本處罰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限定符合法定申請許可條件之專業機構始得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並非容許一般欠缺專業能力之人擅自無照處理廢棄,亦可得知(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營建廢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故而因施工所生金屬屑、玻璃碎、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仍屬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年12月31日臺86內字第52109 號函示參照);經查,前開第一、二地點,經被告郭哲羽等人傾倒、回填者,多屬廢木材、塑膠袋等物,縱有部分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雜有廢布料、廢木屑、廢竹片、廢塑膠板等物,有前開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2 份暨現場蒐證照片可稽,自俱屬廢棄物至明。末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其中所謂「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 (1)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 (2)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至「處理」則包含 (1)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 (2)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 (3)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是以載運、傾倒及回填(含復土及整地)廢棄物等行為,依上開標準之規定,係分屬「清除」及「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均合先敘明。㈡核被告郭哲羽關於事實欄一及二㈠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另就事實欄二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竊盜罪,公訴人疏未考量在第二地點現場下手實施竊盜犯行之人數,已達3 人以上之情,就此部分僅論以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尚嫌未合,惟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當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被告郭哲羽就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與王國正、「黑妞」、「三兩」,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與王國正、「黑妞」、「三兩」、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及黃皇盛等各該轉包人,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與王國正、「黑妞」、「三兩」及各該調度、駕駛附表三至八所示砂石車之人(即黃皇盛、劉秋水、吳建文、林素英、陳咨百、涂振雄),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㈠所示犯行,與王國正、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陳坤茂、鐘孟謙及黃皇盛等各該轉包人,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二㈡所示犯行,與王國正、黃鐿源、陳朝明、賴國明、黃怡禎、陳坤茂、鐘孟謙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犯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人,作為犯罪主體,再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以觀,乃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簡言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規定之「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延時性,是以在即密接之時、地複次所為廢棄物清除、處理舉措,集合論以一罪即可;查被告郭哲羽於第一地點遭查獲前,即已進行第二地點之籌備作業,且第一、二地點均位於高雄縣大寮鄉內,犯罪時點復相隔未達1 周,俱如前述,從而被告郭哲羽所為如事實欄一及二㈠所示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論以集合犯一罪即為已足,公訴人認被告郭哲羽此部分犯行,應視傾倒地點之不同論以二罪,尚嫌未合。 ㈣被告郭哲羽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結夥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郭哲羽前於96年間,即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知悔改,再次犯下本案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竊盜犯行,誠屬不該。又被告郭哲羽在第一地點、第二地點傾倒之建築廢棄物,至少各達3 萬、1,800 噸(均不含地面下廢棄物)之鉅,且茍欲回復原狀,初估分別需費上億、數百萬元,俱如前述,足見被告郭哲羽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已嚴重侵害環境保育與公共衛生,甚且貽害後代,所生危害甚鉅。惟念被告郭哲羽於審理程序中,尚知坦認大部分客觀犯罪事實之犯後態度。再斟以共同正犯王國正等人,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至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不等之刑,然被告郭哲羽於本案犯行中,既居於最關鍵之主導地位而具最重之惡性,刑度自不能輕於其他共犯,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因認公訴人求予量處被告郭哲羽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之刑,係屬允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前開挖土機1 臺係郭哲羽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郭哲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另亦做為本案使用之扣案無線電主機、變壓器各1 臺、無線電3 支,及登載有建築廢棄物入場記錄之帳冊8 本、估價單2 本(帳冊、估價單僅與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相關),也均屬被告郭哲羽所有,已迭據王國正於97年6 月7 日偵查、陳坤茂於97年6 月23日警詢中陳述屬實,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關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鍾淑美 ┌───────────────────────────────────┐ │附表一:郭燕清轉包之建築廢棄物 │ ├──┬───────────┬─────────────┬──────┤ │編號│ 日 期 │ 載運廢棄物之車輛 │ 車次 │ │ │ │ │ │ ├──┼───────────┼─────────────┼──────┤ │ 一 │ 97年 2月 2日 │ 468-XG │ 2 │ ├──┼───────────┼─────────────┼──────┤ │ 二 │ 97年 2月13日 │ 468-XG │ 2 │ │ ├───────────┼─────────────┼──────┤ │ │ 97年 2月13日 │ 169-JG │ 2 │ ├──┼───────────┼─────────────┼──────┤ │ 三 │ 97年 2月14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2月14日 │ 356-JA │ 1 │ ├──┼───────────┼─────────────┼──────┤ │ 四 │ 97年 2月15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2月15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2月15日 │ 169-JG │ 1 │ ├──┼───────────┼─────────────┼──────┤ │ 五 │ 97年 2月19日 │ 468-XG │ 3 │ │ ├───────────┼─────────────┼──────┤ │ │ 97年 2月19日 │ 356-JA │ 5 │ ├──┼───────────┼─────────────┼──────┤ │ 六 │ 97年 2月20日 │ 468-XG │ 3 │ │ ├───────────┼─────────────┼──────┤ │ │ 97年 2月20日 │ 356-JA │ 3 │ ├──┼───────────┼─────────────┼──────┤ │ 七 │ 97年 2月21日 │ 468-XG │ 2 │ │ ├───────────┼─────────────┼──────┤ │ │ 97年 2月21日 │ 356-JA │ 3 │ ├──┼───────────┼─────────────┼──────┤ │ 八 │ 97年 2月22日 │ 468-XG │ 1 │ ├──┼───────────┼─────────────┼──────┤ │ 九 │ 97年 2月25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2月25日 │ 169-JG │ 1 │ ├──┼───────────┼─────────────┼──────┤ │ 十 │ 97年 2月27日 │ 468-XG │ 1 │ ├──┼───────────┼─────────────┼──────┤ │十一│ 97年 2月28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2月28日 │ 356-JA │ 1 │ ├──┼───────────┼─────────────┼──────┤ │十二│ 97年 2月29日 │ 468-XG │ 1 │ ├──┼───────────┼─────────────┼──────┤ │十三│ 97年 3月 2日 │ 169-JG │ 1 │ ├──┼───────────┼─────────────┼──────┤ │十四│ 97年 3月 3日 │ 356-JA │ 1 │ ├──┼───────────┼─────────────┼──────┤ │十五│ 97年 3月 5日 │ 169-JG │ 2 │ ├──┼───────────┼─────────────┼──────┤ │十六│ 97年 3月 6日 │ 356-JA │ 1 │ ├──┼───────────┼─────────────┼──────┤ │十七│ 97年 3月 7日 │ JH-697 │ 1 │ ├──┼───────────┼─────────────┼──────┤ │十八│ 97年 3月10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3月10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3月10日 │ 169-JG │ 1 │ ├──┼───────────┼─────────────┼──────┤ │十九│ 97年 3月11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3月11日 │ 169-JG │ 1 │ ├──┼───────────┼─────────────┼──────┤ │二十│ 97年 3月13日 │ JH-697 │ 1 │ │ ├───────────┼─────────────┼──────┤ │ │ 97年 3月13日 │ 169-JG │ 1 │ ├──┼───────────┼─────────────┼──────┤ │二一│ 97年 3月14日 │ JH-697 │ 1 │ ├──┼───────────┼─────────────┼──────┤ │二二│ 97年 3月17日 │ 169-JG │ 1 │ ├──┼───────────┼─────────────┼──────┤ │二三│ 97年 3月18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3月18日 │ 169-JG │ 1 │ ├──┼───────────┼─────────────┼──────┤ │二四│ 97年 3月20日 │ JH-697 │ 1 │ ├──┼───────────┼─────────────┼──────┤ │二五│ 97年 3月21日 │ JH-697 │ 1 │ ├──┼───────────┼─────────────┼──────┤ │二六│ 97年 3月22日 │ 356-JA │ 1 │ ├──┼───────────┼─────────────┼──────┤ │二七│ 97年 3月25日 │ JH-697 │ 1 │ │ ├───────────┼─────────────┼──────┤ │ │ 97年 3月25日 │ 169-JG │ 1 │ ├──┼───────────┼─────────────┼──────┤ │二八│ 97年 3月26日 │ 356-JA │ 1 │ ├──┼───────────┼─────────────┼──────┤ │二九│ 97年 3月27日 │ 356-JA │ 1 │ ├──┼───────────┼─────────────┼──────┤ │三十│ 97年 3月28日 │ 169-JG │ 1 │ ├──┼───────────┼─────────────┼──────┤ │三一│ 97年 3月31日 │ 169-JG │ 1 │ ├──┼───────────┼─────────────┼──────┤ │三二│ 97年 4月 1日 │ 356-JA │ 1 │ ├──┼───────────┼─────────────┼──────┤ │三三│ 97年 4月 4日 │ 468-XG │ 1 │ ├──┼───────────┼─────────────┼──────┤ │三四│ 97年 4月 5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4月 5日 │ 169-JG │ 1 │ ├──┼───────────┼─────────────┼──────┤ │三五│ 97年 4月 7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4月 7日 │ 356-JA │ 4 │ │ ├───────────┼─────────────┼──────┤ │ │ 97年 4月 7日 │ 169-JG │ 3 │ ├──┼───────────┼─────────────┼──────┤ │三六│ 97年 4月 8日 │ JH-697 │ 1 │ │ ├───────────┼─────────────┼──────┤ │ │ 97年 4月 8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4月 8日 │ 169-JG │ 1 │ ├──┼───────────┼─────────────┼──────┤ │三七│ 97年 4月15日 │ JH-697 │ 3 │ │ ├───────────┼─────────────┼──────┤ │ │ 97年 4月15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4月15日 │ 356-JA │ 3 │ ├──┼───────────┼─────────────┼──────┤ │三八│ 97年 4月16日 │ 468-XG │ 3 │ ├──┼───────────┼─────────────┼──────┤ │三九│ 97年 4月17日 │ JH-697 │ 2 │ │ ├───────────┼─────────────┼──────┤ │ │ 97年 4月17日 │ 468-XG │ 2 │ │ ├───────────┼─────────────┼──────┤ │ │ 97年 4月17日 │ 169-JG │ 2 │ ├──┼───────────┼─────────────┼──────┤ │四十│ 97年 4月18日 │ JH-697 │ 1 │ │ ├───────────┼─────────────┼──────┤ │ │ 97年 4月18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4月18日 │ 169-JG │ 3 │ ├──┼───────────┼─────────────┼──────┤ │四一│ 97年 4月19日 │ JH-697 │ 2 │ │ ├───────────┼─────────────┼──────┤ │ │ 97年 4月19日 │ 356-JA │ 2 │ │ ├───────────┼─────────────┼──────┤ │ │ 97年 4月19日 │ 169-JG │ 2 │ ├──┼───────────┼─────────────┼──────┤ │四二│ 97年 4月20日 │ JH-697 │ 1 │ │ ├───────────┼─────────────┼──────┤ │ │ 97年 4月20日 │ 356-JA │ 1 │ ├──┼───────────┼─────────────┼──────┤ │四三│ 97年 4月21日 │ JH-697 │ 4 │ │ ├───────────┼─────────────┼──────┤ │ │ 97年 4月21日 │ 468-XG │ 6 │ │ ├───────────┼─────────────┼──────┤ │ │ 97年 4月21日 │ 356-JA │ 5 │ │ ├───────────┼─────────────┼──────┤ │ │ 97年 4月21日 │ 169-JG │ 6 │ ├──┼───────────┼─────────────┼──────┤ │四四│ 97年 4月22日 │ JH-697 │ 1 │ │ ├───────────┼─────────────┼──────┤ │ │ 97年 4月22日 │ 468-XG │ 2 │ │ ├───────────┼─────────────┼──────┤ │ │ 97年 4月22日 │ 356-JA │ 2 │ │ ├───────────┼─────────────┼──────┤ │ │ 97年 4月22日 │ 169-JG │ 2 │ ├──┼───────────┼─────────────┼──────┤ │四五│ 97年 4月23日 │ JH-697 │ 3 │ │ ├───────────┼─────────────┼──────┤ │ │ 97年 4月23日 │ 468-XG │ 3 │ │ ├───────────┼─────────────┼──────┤ │ │ 97年 4月23日 │ 356-JA │ 5 │ │ ├───────────┼─────────────┼──────┤ │ │ 97年 4月23日 │ 169-JG │ 4 │ ├──┼───────────┼─────────────┼──────┤ │四六│ 97年 4月24日 │ JH-697 │ 5 │ │ ├───────────┼─────────────┼──────┤ │ │ 97年 4月24日 │ 468-XG │ 6 │ │ ├───────────┼─────────────┼──────┤ │ │ 97年 4月24日 │ 356-JA │ 6 │ │ ├───────────┼─────────────┼──────┤ │ │ 97年 4月24日 │ 169-JG │ 7 │ ├──┼───────────┼─────────────┼──────┤ │四七│ 97年 4月25日 │ 468-XG │ 1 │ │ ├───────────┼─────────────┼──────┤ │ │ 97年 4月25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4月25日 │ 169-JG │ 1 │ ├──┼───────────┼─────────────┼──────┤ │四八│ 97年 4月26日 │ JH-697 │ 5 │ │ ├───────────┼─────────────┼──────┤ │ │ 97年 4月26日 │ 468-XG │ 8 │ │ ├───────────┼─────────────┼──────┤ │ │ 97年 4月26日 │ 356-JA │ 1 │ │ ├───────────┼─────────────┼──────┤ │ │ 97年 4月26日 │ 169-JG │ 6 │ ├──┼───────────┼─────────────┼──────┤ │四九│ 97年 4月28日 │ JH-697 │ 1 │ │ ├───────────┼─────────────┼──────┤ │ │ 97年 4月28日 │ 169-JG │ 1 │ ├──┼───────────┼─────────────┼──────┤ │五十│ 97年 4月29日 │ JH-697 │ 1 │ ├──┼───────────┼─────────────┼──────┤ │五一│ 97年 5月 5日 │ JH-697 │ 4 │ │ ├───────────┼─────────────┼──────┤ │ │ 97年 5月 5日 │ 468-XG │ 5 │ │ ├───────────┼─────────────┼──────┤ │ │ 97年 5月 5日 │ 356-JA │ 4 │ │ ├───────────┼─────────────┼──────┤ │ │ 97年 5月 5日 │ 169-JG │ 3 │ ├──┴───────────┴─────────────┴──────┤ │共計:216車次(其中編號一三至三六與附表二所示部分重複) │ └───────────────────────────────────┘ ┌───────────────────────────────────┐ │附表二: │ ├──┬──────┬──────────────────┬────┬─┤ │編號│日 期│ 傾 倒 地 點 │載運廢棄│車│ │ │ │ │物之車輛│次│ ├──┼──────┼──────────────────┼────┼─┤ │ 一 │97年 3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1│ │ ├──────┼──────────────────┼────┼─┤ │ │97年 3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1│ ├──┼──────┼──────────────────┼────┼─┤ │ 二 │97年 3月 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3│ │ ├──────┼──────────────────┼────┼─┤ │ │97年 3月 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5│ │ ├──────┼──────────────────┼────┼─┤ │ │97年 3月 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4│ ├──┼──────┼──────────────────┼────┼─┤ │ 三 │97年 3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4│ │ ├──────┼──────────────────┼────┼─┤ │ │97年 3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3│ │ ├──────┼──────────────────┼────┼─┤ │ │97年 3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2│ │ ├──────┼──────────────────┼────┼─┤ │ │97年 3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1│ ├──┼──────┼──────────────────┼────┼─┤ │ 四 │97年 3月 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7│ │ ├──────┼──────────────────┼────┼─┤ │ │97年 3月 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7│ │ ├──────┼──────────────────┼────┼─┤ │ │97年 3月 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5│ ├──┼──────┼──────────────────┼────┼─┤ │ 五 │97年 3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5│ │ ├──────┼──────────────────┼────┼─┤ │ │97年 3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6│ │ ├──────┼──────────────────┼────┼─┤ │ │97年 3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4│ ├──┼──────┼──────────────────┼────┼─┤ │ 六 │97年 3月 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4│ │ ├──────┼──────────────────┼────┼─┤ │ │97年 3月 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4│ │ ├──────┼──────────────────┼────┼─┤ │ │97年 3月 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4│ ├──┼──────┼──────────────────┼────┼─┤ │ 七 │97年 3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4│ │ ├──────┼──────────────────┼────┼─┤ │ │97年 3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3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5│ │ ├──────┼──────────────────┼────┼─┤ │ │97年 3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4│ ├──┼──────┼──────────────────┼────┼─┤ │ 八 │97年 3月 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3月 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 │ │97年 3月 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3月 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1│ ├──┼──────┼──────────────────┼────┼─┤ │ 九 │97年 3月1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3月1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1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十 │97年 3月1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2│ │ ├──────┼──────────────────┼────┼─┤ │ │97年 3月1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4│ │ ├──────┼──────────────────┼────┼─┤ │ │97年 3月1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1│ ├──┼──────┼──────────────────┼────┼─┤ │十一│97年 3月1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1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3月1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3月1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十二│97年 3月1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3月1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4│ │ ├──────┼──────────────────┼────┼─┤ │ │97年 3月1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3│ │ ├──────┼──────────────────┼────┼─┤ │ │97年 3月1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2│ ├──┼──────┼──────────────────┼────┼─┤ │十三│97年 3月1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1│ │ ├──────┼──────────────────┼────┼─┤ │ │97年 3月1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3月1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十四│97年 3月1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4│ │ ├──────┼──────────────────┼────┼─┤ │ │97年 3月1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3月1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十五│97年 3月1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5│ │ ├──────┼──────────────────┼────┼─┤ │ │97年 3月1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3│ │ ├──────┼──────────────────┼────┼─┤ │ │97年 3月1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3月1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5│ ├──┼──────┼──────────────────┼────┼─┤ │十六│97年 3月1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1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3月1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2│ ├──┼──────┼──────────────────┼────┼─┤ │十七│97年 3月1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6│ │ ├──────┼──────────────────┼────┼─┤ │ │97年 3月1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6│ │ ├──────┼──────────────────┼────┼─┤ │ │97年 3月1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5│ │ ├──────┼──────────────────┼────┼─┤ │ │97年 3月1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2│ ├──┼──────┼──────────────────┼────┼─┤ │十八│97年 3月2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2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3月2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 │ │97年 3月2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十九│97年 3月2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2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 │ │97年 3月2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3月2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3│ ├──┼──────┼──────────────────┼────┼─┤ │二十│97年 3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3│ │ ├──────┼──────────────────┼────┼─┤ │ │97年 3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 │ │97年 3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2│ ├──┼──────┼──────────────────┼────┼─┤ │二一│97年 3月2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二二│97年 3月2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1│ │ ├──────┼──────────────────┼────┼─┤ │ │97年 3月2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3月2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1│ │ ├──────┼──────────────────┼────┼─┤ │ │97年 3月2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二三│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2│ │ ├──────┼──────────────────┼────┼─┤ │ │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1│ │ ├──────┼──────────────────┼────┼─┤ │ │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3│ ├──┼──────┼──────────────────┼────┼─┤ │二四│97年 3月2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1│ │ ├──────┼──────────────────┼────┼─┤ │ │97年 3月2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二五│97年 3月2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3│ │ ├──────┼──────────────────┼────┼─┤ │ │97年 3月2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3│ │ ├──────┼──────────────────┼────┼─┤ │ │97年 3月2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4│ │ ├──────┼──────────────────┼────┼─┤ │ │97年 3月2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3│ ├──┼──────┼──────────────────┼────┼─┤ │二六│97年 3月2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3│ │ ├──────┼──────────────────┼────┼─┤ │ │97年 3月2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3│ │ ├──────┼──────────────────┼────┼─┤ │ │97年 3月2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2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二七│97年 3月2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5│ │ ├──────┼──────────────────┼────┼─┤ │ │97年 3月2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6│ │ ├──────┼──────────────────┼────┼─┤ │ │97年 3月2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5│ │ ├──────┼──────────────────┼────┼─┤ │ │97年 3月2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6│ ├──┼──────┼──────────────────┼────┼─┤ │二八│97年 3月3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2│ │ ├──────┼──────────────────┼────┼─┤ │ │97年 3月3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2│ │ ├──────┼──────────────────┼────┼─┤ │ │97年 3月3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1│ │ ├──────┼──────────────────┼────┼─┤ │ │97年 3月3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2│ ├──┼──────┼──────────────────┼────┼─┤ │二九│97年 4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3│ │ ├──────┼──────────────────┼────┼─┤ │ │97年 4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4│ │ ├──────┼──────────────────┼────┼─┤ │ │97年 4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3│ │ ├──────┼──────────────────┼────┼─┤ │ │97年 4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三十│97年 4月 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3│ │ ├──────┼──────────────────┼────┼─┤ │ │97年 4月 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3│ │ ├──────┼──────────────────┼────┼─┤ │ │97年 4月 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1│ ├──┼──────┼──────────────────┼────┼─┤ │三一│97年 4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4│ │ ├──────┼──────────────────┼────┼─┤ │ │97年 4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4│ │ ├──────┼──────────────────┼────┼─┤ │ │97年 4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5│ │ ├──────┼──────────────────┼────┼─┤ │ │97年 4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4│ ├──┼──────┼──────────────────┼────┼─┤ │三二│97年 4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4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3│ │ ├──────┼──────────────────┼────┼─┤ │ │97年 4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3│ │ ├──────┼──────────────────┼────┼─┤ │ │97年 4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2│ ├──┼──────┼──────────────────┼────┼─┤ │三三│97年 4月 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 │ │97年 4月 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1│ ├──┼──────┼──────────────────┼────┼─┤ │三四│97年 4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5│ │ ├──────┼──────────────────┼────┼─┤ │ │97年 4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4│ │ ├──────┼──────────────────┼────┼─┤ │ │97年 4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4│ │ ├──────┼──────────────────┼────┼─┤ │ │97年 4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3│ ├──┼──────┼──────────────────┼────┼─┤ │三五│97年 4月 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356-JA │ 2│ │ ├──────┼──────────────────┼────┼─┤ │ │97年 4月 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H-697 │ 1│ │ ├──────┼──────────────────┼────┼─┤ │ │97年 4月 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169-JG │ 1│ │ ├──────┼──────────────────┼────┼─┤ │ │97年 4月 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8-XG │ 1│ ├──┴──────┴──────────────────┴────┴─┤ │ 共計:323車次 │ └───────────────────────────────────┘ ┌───────────────────────────────────┐ │附表三:黃皇勝調派或親自駕駛部分 │ ├──┬──────┬──────────────────┬────┬─┤ │編號│日 期│ 傾 倒 地 點 │載運廢棄│車│ │ │ │ │物之車輛│次│ ├──┼──────┼──────────────────┼────┼─┤ │ 一 │97年 3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2│ ├──┼──────┼──────────────────┼────┼─┤ │ 二 │97年 3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2│ ├──┼──────┼──────────────────┼────┼─┤ │ 三 │97年 3月 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9-XE │ 1│ ├──┼──────┼──────────────────┼────┼─┤ │ 四 │97年 3月 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407 │ 1│ ├──┼──────┼──────────────────┼────┼─┤ │ 五 │97年 3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1│ ├──┼──────┼──────────────────┼────┼─┤ │ 六 │97年 3月1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3│ ├──┼──────┼──────────────────┼────┼─┤ │ 七 │97年 3月1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9-XE │ 1│ ├──┼──────┼──────────────────┼────┼─┤ │ 八 │97年 3月1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1│ ├──┼──────┼──────────────────┼────┼─┤ │ 九 │97年 3月1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3│ ├──┼──────┼──────────────────┼────┼─┤ │ 十 │97年 3月1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407 │ 1│ ├──┼──────┼──────────────────┼────┼─┤ │十一│97年 3月1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9-XE │ 1│ ├──┼──────┼──────────────────┼────┼─┤ │十二│97年 3月1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469-XE │ 2│ ├──┼──────┼──────────────────┼────┼─┤ │十三│97年 3月1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1│ ├──┼──────┼──────────────────┼────┼─┤ │十四│97年 3月1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2│ ├──┼──────┼──────────────────┼────┼─┤ │十五│97年 3月2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1│ ├──┼──────┼──────────────────┼────┼─┤ │十六│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6-118 │ 1│ ├──┴──────┴──────────────────┴────┴─┤ │ 共計:24車次 │ └───────────────────────────────────┘ ┌───────────────────────────────────┐ │附表四:劉水秋親自駕駛部分 │ ├──┬──────┬──────────────────┬──────┤ │車次│日 期│ 地 點 │載運廢棄物之│ │編號│ │ │車 輛│ ├──┼──────┼──────────────────┼──────┤ │ 一 │97年 3月 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VE-249 │ ├──┼──────┼──────────────────┼──────┤ │ 二 │97年 3月 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VE-249 │ ├──┼──────┼──────────────────┼──────┤ │ 三 │97年 3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VE-249 │ ├──┼──────┼──────────────────┼──────┤ │ 四 │97年 3月2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VE-249 │ ├──┼──────┼──────────────────┼──────┤ │ 五 │97年 3月2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VE-249 │ ├──┴──────┴──────────────────┴──────┤ │ 共計:5車次 │ └───────────────────────────────────┘ ┌───────────────────────────────────┐ │附表五:吳建文親自駕駛部分 │ ├──┬──────┬──────────────────┬────┬─┤ │車次│日 期│ 地 點 │載運廢棄│車│ │編號│ │ │物之車輛│次│ ├──┼──────┼──────────────────┼────┼─┤ │ 一 │97年 3月10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1 │ ├──┼──────┼──────────────────┼────┼─┤ │ 二 │97年 3月1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3 │ ├──┼──────┼──────────────────┼────┼─┤ │ 三 │97年 3月1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3 │ ├──┼──────┼──────────────────┼────┼─┤ │ 四 │97年 3月1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3 │ ├──┼──────┼──────────────────┼────┼─┤ │ 五 │97年 3月1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1 │ ├──┼──────┼──────────────────┼────┼─┤ │ 六 │97年 3月1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3 │ ├──┼──────┼──────────────────┼────┼─┤ │ 七 │97年 3月1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2 │ ├──┼──────┼──────────────────┼────┼─┤ │ 八 │97年 3月1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5 │ ├──┼──────┼──────────────────┼────┼─┤ │ 九 │97年 3月1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1 │ ├──┼──────┼──────────────────┼────┼─┤ │ 十 │97年 3月2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2 │ ├──┼──────┼──────────────────┼────┼─┤ │十一│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3 │ ├──┼──────┼──────────────────┼────┼─┤ │十二│97年 3月2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1 │ ├──┼──────┼──────────────────┼────┼─┤ │十三│97年 3月2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4 │ ├──┼──────┼──────────────────┼────┼─┤ │十四│97年 3月29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2 │ ├──┼──────┼──────────────────┼────┼─┤ │十五│97年 4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3 │ ├──┼──────┼──────────────────┼────┼─┤ │十六│97年 4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568-GK │1 │ ├──┴──────┴──────────────────┴────┴─┤ │ 共計:38車次 │ └───────────────────────────────────┘ ┌───────────────────────────────────┐ │附表六:林素英調派或親自駕駛部分 │ ├──┬──────┬──────────────────┬────┬─┤ │車次│日 期│ 地 點 │載運廢棄│車│ │編號│ │ │物之車輛│次│ ├──┼──────┼──────────────────┼────┼─┤ │ 一 │97年 3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2 │ ├──┼──────┼──────────────────┼────┼─┤ │ 二 │97年 3月2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665-XY │2 │ ├──┼──────┼──────────────────┼────┼─┤ │ 三 │97年 3月24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1 │ ├──┼──────┼──────────────────┼────┼─┤ │ 四 │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3 │ ├──┼──────┼──────────────────┼────┼─┤ │ 五 │97年 3月2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665-XY │2 │ ├──┼──────┼──────────────────┼────┼─┤ │ 六 │97年 3月26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1 │ ├──┼──────┼──────────────────┼────┼─┤ │ 七 │97年 3月2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2 │ ├──┼──────┼──────────────────┼────┼─┤ │ 八 │97年 3月2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665-XY │2 │ ├──┼──────┼──────────────────┼────┼─┤ │ 九 │97年 3月2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1 │ ├──┼──────┼──────────────────┼────┼─┤ │ 十 │97年 3月2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665-XY │1 │ ├──┼──────┼──────────────────┼────┼─┤ │十一│97年 4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1 │ ├──┼──────┼──────────────────┼────┼─┤ │十二│97年 4月 1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665-XY │2 │ ├──┼──────┼──────────────────┼────┼─┤ │十三│97年 4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Z3-627 │2 │ ├──┴──────┴──────────────────┴────┴─┤ │十四│97年 4月 5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665-XY │1 │ ├──┼──────┼──────────────────┼────┼─┤ │十五│97年 4月 7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665-XY │1 │ ├──┴──────┴──────────────────┴────┴─┤ │ 共計:24車次 │ └───────────────────────────────────┘ ┌───────────────────────────────────┐ │附表七:陳咨百親自駕駛部分 │ ├──┬──────┬──────────────────┬──────┤ │車次│日 期│ 地 點 │載運廢棄物之│ │編號│ │ │車 輛│ ├──┼──────┼──────────────────┼──────┤ │ 一 │97年 3月1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C-550 │ ├──┼──────┼──────────────────┼──────┤ │ 二 │97年 3月18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JC-550 │ ├──┴──────┴──────────────────┴──────┤ │ 共計:2車次 │ └───────────────────────────────────┘ ┌───────────────────────────────────┐ │附表八:涂振雄親自駕駛部分 │ ├──┬──────┬──────────────────┬────┬─┤ │車次│日 期│ 地 點 │載運廢棄│車│ │編號│ │ │物之車輛│次│ ├──┼──────┼──────────────────┼────┼─┤ │ 一 │97年 3月 2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KN-858 │1 │ ├──┼──────┼──────────────────┼────┼─┤ │ 二 │97年 3月 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同上 │1 │ ├──┼──────┼──────────────────┼────┼─┤ │ 三 │97年 3月23日│高雄縣大寮鄉○○段1046之2地號土地上 │ 同上 │2 │ ├──┴──────┴──────────────────┴────┴─┤ │ 共計:4車次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結夥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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