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煜昇律師
- 被告
-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80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既係因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而依公司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甲○○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