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80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世暘工廠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 告 宗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80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乙○○係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雲保全公司)派駐原告公司工廠之保全員,負責看守原告公司之門禁,詎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原告公司員工下班後時段,分別於民國98年8 月22日、98年9 月6 日、98年9 月13日晚間電請知情之昇益資源回收行負責人丁○○,駕駛車號027- UK 長臂夾大貨車,前往原告公司編號WT9 號廠房,將裝填鐵製螺絲帽成品之船型桶、裝填製造螺絲帽所生鐵粒之船型桶,以長臂夾整個夾上大貨車車斗,運回昇益資源回收行實際營業處所高雄縣梓官鄉○○○路77號旁空地擺放,秤重後再由乙○○於翌日前往昇益資源回收行收取貨款,丁○○旋即於98年8 月22日、98年9 月7 日、98年9 月14日,整批轉賣給知情之宗瑩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嗣經原告公司發現螺絲帽及船型桶短缺,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知上情並報警循線查獲。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228 萬1,2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甲○○、宗瑩興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28 萬1,2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項判決所命給付,如各項之被告中有任一人履行給付,其餘各項之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亦免除給付責任。(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乙○○另為有罪判決) 二、被告宗瑩興業有限公司、丁○○、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丁○○、甲○○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