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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原告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薇蓁
被告
連文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連文良被訴誹謗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從而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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