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薇蓁
- 被告
- 連文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連文良被訴誹謗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從而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