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黃文章
- 代理人
- 黃陳燕玲
- 相對人
- 家昌傢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佑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年一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同意於100 年1 月30日、4 月30日及7 月30日分3期,於每期各支付勞方新台幣40,000元整,共計支付勞房120,000 元整,以上乙期未支付,則視同全部到期。…」,於新台幣肆萬元之範圍內(即民國一○○年七月三十日新台幣肆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主文所示條件,給付聲請人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詎相對人於給付前2 期後,第3 期即100 年7 月30日之40,000元,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函、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不休假加班費、失業給付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函及100 年1 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