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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4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請人
林祥耀
相對人
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00年九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林祥耀)民國一00年五月起至七月止之工資共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0 年9 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0 年10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自100 年5 月起至同年7 月止所積欠之工資共新台幣(下同)80,741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付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100 年9 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勞資爭議調解相關事證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已依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相對人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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