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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簡天保

  • 上訴人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天保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48 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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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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