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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61號

債權人
許正雲
債務人
今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今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今禧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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