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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5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509號

債權人
冠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得
債務人
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發票部分帳款新台幣261571元利率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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