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76號
- 債權人
-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宗
- 債務人
- 寶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二、債務人寶弘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