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姿伶、南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麗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35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南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献樹 人 債 務 人 陳麗娟 一、 (一)、債務人南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潘献樹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 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南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潘献樹、陳麗娟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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