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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8號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務人
經典烘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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