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健富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7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宋國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宋國榮與債務人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同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宋國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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