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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38號

債權人
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中
債務人
謝佩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佩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佩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三、請釋明欲請求之正確金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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