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35號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務人
經典烘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肆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