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 債權人
- 勤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銘
- 債務人
- 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金佑昇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陸宏維
- 債務人
- 許賢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金佑昇、陸宏維、許賢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佑昇、陸宏維、許賢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定貨人係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金佑昇、陸宏維及許賢旭應同負責任之依據。
四、請釋明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金佑昇、陸宏維、許賢旭間對債權人勤祥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為連帶給付債務或為一般給付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