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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4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494號

債權人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代理人
戴瑞龍
債務人
和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忠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忠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忠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和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債務人和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四、定貨人係債務人和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曾忠和應同負責任之依據。

五、請釋明債務人和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忠和間對債權人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為連帶給付債務或為一般給付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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