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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

債權人
世樺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債務人
歐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荷比保羅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其中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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