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173號
- 債權人
- 世樺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文欽
- 債務人
- 歐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荷比保羅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其中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