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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5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585號

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債務人
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少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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