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林坤雄
- 債務人
- 崴聖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侯嘉銘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坤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 │號│ (新台幣) │ │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 │ │ │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 │,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 │1 │1,000,000元 │自100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 │2 │4,000,000 元│自100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 │3 │4,746,105 元│自10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7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 │4 │4,746,105 元│自10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7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