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591號
- 債權人
- 祺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建祺
- 債務人
- 玖良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蘭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