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 債權人
- 張育誠
- 債務人
- 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雅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以債權人張育誠請求全部金額之依據(依所附證據資料顯
示,張育成部分所得請求部分僅為新臺幣叁仟元,若欲請求返還
短提之全體福利金予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以工會全銜為聲請人,
並以工會主席或代表為法定代理人提出聲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組織章程或會議記錄,以釋明為有權聲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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