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徐祐吉
- 原告亞太財經廣場管理委員會
- 被告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404號債 權 人 亞太財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祐吉 債 務 人 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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