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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樺、曹盛道、蘇琬貴

  • 原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日內,
  • 被告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債 權 人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樺 債 務 人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道 債 務 人 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中,其中就票款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部分,各請求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全部責任之依據(依原因事實欄所載,該請求之金額應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不過因其票款被退票乃以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抵債,亦遭退票,是以所欠之金額只有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惟給付之依據為兩個不同之票據關係,此乃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本於個別發生之原因,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給付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載明其中一人為之給付,他債務人在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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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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