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
    黃烱毓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532號債 權 人 黃烱毓 債 務 人 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書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所請求之金額中,其中一筆發票日為民國101年7月15日,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之支票,尚未屆期即為請求之依據(依據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在發票日後才有給付之義務,且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 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 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該張未屆期之支票,核屬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訂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聲請人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