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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353號

債權人
視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
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債務人
黃明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明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金額(一台端原因事實欄所載為依據未還款項百分之二十計付,本件侵佔款項為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零捌元,已還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應以新臺幣陸拾萬零壹佰零捌元為計算基準,台端仍以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零捌元為基準,與原因事實欄所載不符)。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計算利息之依據(違約金依據民法乃為損害賠償之總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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