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353號
- 債權人
- 視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宏
- 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債務人
- 黃明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明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金額(一台端原因事實欄所載為依據未還款項百分之二十計付,本件侵佔款項為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零捌元,已還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應以新臺幣陸拾萬零壹佰零捌元為計算基準,台端仍以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零捌元為基準,與原因事實欄所載不符)。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計算利息之依據(違約金依據民法乃為損害賠償之總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