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5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58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𦠜松
- 代理人
- 陳俊宏
- 債務人
-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燕明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