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7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764號
- 債權人
-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壹塏
- 債務人
- 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立偉非李建南) 。
二、債務人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