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860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1860號
- 債 權 人
-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杏如
- 債 務 人
- 于聖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于聖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于聖潔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8號四樓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