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394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金明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林華定 人 債 務 人 陳儷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貳萬零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