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債務人
- 盛瓏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趙春雄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盛瓏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4 月15日邀同債務人趙春雄、陳素真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週轉金貸款乙筆,額度新臺幣參佰萬元( 其中八成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書立放款借據乙紙交聲請人收執,內有借款期限、利息、違約金及償還辦法之約定。
㈡依放款借據第3 條約定,每筆動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另依同條約定於動用本借款後按月於每月15日付息一次。復依借據第12條第1 項約定債務人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時,聲請人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主張將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上開借款其中二筆180,000 元及720,000 元,業於99年11月2 日屆期,且該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5 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聲請人乃於99年11月10日發函通知債務人等主張本件視為全部到期,同時催請債務人等全數清償,惟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180000│限公司、陳│月15日起││一九五│││元│素真、趙春│││││││雄││││├──┼───┼─────┼──────┼──────┼───────┤│ 2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420000│限公司、陳│月15日起││一九五│││元│素真、趙春│││││││雄││││├──┼───┼─────┼──────┼──────┼───────┤│ 3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720000│限公司、陳│月15日起││一九五│││元│素真、趙春│││││││雄││││├──┼───┼─────┼──────┼──────┼───────┤│ 4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168000│限公司、陳│月15日起││一九五│││0元 │素真、趙春│││││││雄││││└──┴───┴─────┴──────┴──────┴───────┘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80000│限公司、陳│月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真、趙春│││百分之十,逾期││││雄│││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20000│限公司、陳│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真、趙春│││百分之十,逾期││││雄│││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3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20000│限公司、陳│月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真、趙春│││百分之十,逾期││││雄│││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4 │新臺幣│盛瓏企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68000│限公司、陳│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素真、趙春│││百分之十,逾期││││雄│││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