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家俊、蔣敏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176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債 務 人 黃家俊 債 務 人 蔣敏娟 一、債務人黃家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另就前開金額中,債務人蔣敏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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