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淑敏、楊雅婷、楊佳樺、楊佳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29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樓 代 理 人 陳淑敏 債 務 人 楊雅婷 債 務 人 楊佳樺 債 務 人 楊佳紘 前列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林秀貞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雅婷、楊佳樺、楊佳紘、林秀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雅婷、楊佳樺、楊佳紘、林秀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楊順隆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或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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