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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2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521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品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品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品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黃俊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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