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促字第56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原告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促字第56435號 債 權 人 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李𦆀春 債 務 人 富民國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財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民國宅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王財環為富民國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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