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648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務 人 鄭棠華 債 務 人 柳春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棠華、柳春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標的如係「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文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之誤載,請儘速更正)。二、提出被繼承人鄭文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鄭棠華、柳春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