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陳柏瑜、陳得雄、高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75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柏瑜 債 務 人 陳得雄 債 務 人 高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柏瑜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時,邀同陳得雄、高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9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0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5,07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67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美玲、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25070 │柏瑜、陳得│7月01日起 │ │ │ │ │元 │雄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美玲、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70 │柏瑜、陳得│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雄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