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敏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03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志即保生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欲請求之正確債務人,若為黃文志即保生商行,並釋明黃文志與保生商行之同一性(經查保生商行為獨資,其負責人非為黃文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