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232號
- 債權人
- 祐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國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國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本票上記載為朱國豊) ,惟聲請狀上載為朱國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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