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吳孟燕、施嶟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325號債 權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債 務 人 吳孟燕 債 務 人 施嶟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孟燕、施嶟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台端所附本票影本及貸款申請書所載之債權人為華信商業銀行) 二、債務人吳孟燕、施嶟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