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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孟燕施嶟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325號債 權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債 務 人 吳孟燕 債 務 人 施嶟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孟燕、施嶟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台端所附本票影本及貸款申請書所載之債權人為華信商業銀行) 二、債務人吳孟燕、施嶟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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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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