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促字第57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促字第57446號 債 權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債 務 人 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聖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吳聖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對債務人吳聖博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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