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8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16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三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經查詢戶役政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戶籍地址設於苗栗縣,非屬本院轄區,若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二、債務人洪三興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