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 債權人
- 陳春來
- 債務人
-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來川
- 債務人
-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國
- 債務人
- 曄鑫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曄鑫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