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債務人
- 寶達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劉沛純即劉玉英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胡蔡維
- 債務人
- 李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寶達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 96年3月14日邀其餘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之各條款。21,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 116年03月16日止,前二年按月繳付利息,自 98年4月16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27%計付(目前利率為2.42%)。約定逾期違約時,凡六個月以內部份,另按本借據利率之 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本借據利率 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寶達國際有限公司,上開借款自99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分期繳納本金利息,經債權人事先催告通知清理,迄未蒙置理,是依其簽立之消費者貸款契約第五、六、八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李明華、胡│自民國99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2.42│││192986│蔡維、劉沛│月16日起│││││15元 │純(原名:│││││││劉玉英)、│││││││寶達國際有│││││││限公司││││└──┴───┴─────┴──────┴──────┴───────┘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李明華、胡│自民國99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2.42│││192986│蔡維、劉沛│月16日起│││││15元 │純(原名:│││││││劉玉英)、│││││││寶達國際有│││││││限公司││││└──┴───┴─────┴──────┴──────┴───────┘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