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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請人
張竹旺即嘉新企業行

上聲請人張竹旺即嘉新企業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所載之支票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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