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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聲請人
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嘉

上聲請人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並指明受款人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後郵寄到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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