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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聲請人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

上聲請人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100 年9 月7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100 年8 月5 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發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

二、承上,倘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為正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為正確之發票日後,將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更改證明一併郵寄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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