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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良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張國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陳眉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謝洺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送達代收人
黃晟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送達代收人
林碧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楊良錄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結果相符,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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