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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請人
楊素真
相對人
林清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2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應返還給聲請人解除土地買賣契約之價款,設定新台幣13,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82年12月29日止,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82年12月29日,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經於民國82年11月2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新台幣3,000,000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解約補充約定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