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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聲請人
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忠日
相對人
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動產標的物之小客車(車號9391-PP車身號碼WDBWK56F55F077317)現時所在地為何,並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且提供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二、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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